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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福建商会议事规则

商会议事办事程序暂行办法

为规范工作程序,广泛听取意见,调动大家积极性和进一步确立商会领导权威,根据《温州市福建商会章程》,依据科学决策观和“民主集中制”,就工作中的有关议事和办事程序确定如下:

一、办公会议

办公会议包括常务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扩大会议。

1、明确会议内容和名称,确定与会人员范围,及时通知到人。

2、议事内容预先要列出会议议程,在开会通知中明确。

3、开会前预先做好准备,提出内容、方案和建议,列出提纲或写出材料;会议时间要简短,会议主题或议题要突出、集中、明确;会议层次要分明,分清主次,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应有议有决。

4、建立出席会议的考勤和考核制度,与会人员要准时到会,不要无故迟到和缺席,有事要提前请假,并要授权委托人员参加会议;年终考核缺席、请假及授权委托他人与会的,全年累计超过应到次数一半的应做出书面表态。

5、各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会议按程序进行,一种是先汇报前段工作,讨论会议提出的议题,然后由商会主要领导归纳集中,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另一种由商会领导先提出工作意见,交给大家讨论研究,然后再由商会主要领导或“轮值”常务副会长归纳、总结和部署。

7、每次会议应有纪要,会后及时按范围发给与会有关人员。

8、会议安排落实到人的任务,限期完成,要检查、督促落实情况;下次办公会议应先汇报前段工作,检查落实情况,然后再进行下一个议程。

9、定期召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会议,经常沟通情况,研究安排工作。常务副会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副会长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理事(吸收部分会员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除外。

10、第一款第9条中的各种会议,其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需要在闭会期间召开会议,会议议事内容按章程确定的权限范围进行。在以上三种会议闭会期间,属于在执行商会决议、实施商会工作计划和推动日常工作、会员的除名、内部工作机构人员的调整、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等由常务副会长以上领导的会议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和办法,交由副会长以上领导的会议研究确定;以上常务副会长会议提出解决的各类问题的方案、意见、办法由副会长以上领导的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属于应急事件、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由商会主要领导研究,并提交有关会议决定或者直接交给有关办事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办理。

11、每次开会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及内容由轮值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提出并报请商会主要领导,会议一般由轮值常务副会长主持,重要或特殊会议由商会主要领导确定主持。

二、其他会议

1、关于监事会、秘书长会议、专业会议及其它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适时召开,具体办法由分管人负责。

2、福建和温州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人员除商会的主要领导外,需要其他人员参加会议的,根据会议内容按分管工作不同和工作需要,由轮值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安排。

三、具体事项

1、章程修改按章程的要求进行。凡规章制度修订必须经过常务副会长会议研究,属于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请示报告、重要讲话、重要会议纪要、登报等重要文稿必须经过轮值常务副会长、分管部门的副会长和秘书长共同研究,方能印发和发表;通知、函件、通告、一般的会议纪要等办公行文由轮值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会签审定,方能印发。

2、商会一般工作人员配备、聘请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由常务副会长以上领导物色,商会主要领导和轮值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考察确定;商会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调整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解聘,由“轮值”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提出,由常务副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3、为两地省市领导迎来送往、接待的参与人员除商会主要领导以外,根据分管工作不同和工作需要,或者依次轮流进行,由商会主要领导安排。

4、参加观摩、培训、展览和国内外考察等较大活动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组织,由秘书长指定商会的有关部门拟定计划、提出方案,由商会主要领导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5、急公好义和扶贫济困等“光彩事业”的信息,要及时传到各个会员当中去,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捐赠、赞助。

6、需要在报刊(包括我商会会刊)刊登的内容、照片根据商会主要领导提出的要求,由秘书或编辑提出方案,秘书长编审,重要和特殊内容交由商会主要领导审稿。

7、属于应急或突发事件,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商会主要领导即可自主决策,事后应及时通报商会各主要领导。

8、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规则执行。

9、商会各层领导的充实、调整、任免,按商会的章程执行。

四、日常工作

1、为保证各位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企业本身的业务正常运行,商会的日常工作采取“轮值”制,每人一个月,在“轮值”期间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履行其职责,秘书长配合。

2、内部各个工作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分管,行使职权,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交由商会主要领导或秘书长(含轮值常务副会长)研究解决。

本规定自温州市福建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福建商会

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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